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
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(草案)
根据国家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3〕95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6〕123号)精神,参照行业会费收取标准,制定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。
一、会费标准
1.轮值会长单位 50000元/年
2.副会长单位 20000元/年
3.监事长、副监事长、监事、理事单位 5000元/年
4.会员单位 2000元/年
在申请入会的同时,预交会费;根据《长沙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章程》批准入会之后,开具由财政部门印(监)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。
入会未获得批准,无息退还预交会费;届中退出协会者,会费不予退还。
二、会费和财务管理
(一)会费使用范围
1.召开会议或举办活动的经费开支;
2.办公经费及差旅费;
3.办刊费及主办网站、微信等自媒体的费用;
4.奖励先进;
5.举办社会公益活动;
6.向其他社会团体交纳会费;
7.工作人员工资福利;
8.开展其他活动必要的开支。
(二)财务管理规定
1.本会财务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,执行国家财政部制定的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所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。
2.本会各项收入和开支均建立财务账目,统一收支,独立核算,一切开支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,各项日常开支均须报经秘书长批准。
3.本会经费收支情况,定期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报告,接受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计和监督检查。
三、效力和备案
1.根据章程的规定,凡两年无故未交纳会费的会员,按自动退会处理。
2.本办法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